“质量考核不合格要坚决问责、限批,质量完成任务而总量没有完成的情况下,不仅不应该限批,还可以容许适当增加排放。” 虽然“大气法”要为大气“国十条”提供法律依据,但多名参与修法讨论的专家告诉南都记者,生态环境与治理比起可圈可点的大“国十条”,“大气法”的修改草案却像是走了一趟“回头路”,曾一度思路不清、主线不明、缺乏逻辑。
比如说,生态治理,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关系,是“根本目的”与“一种手段”的关系,却在法律地位上出现层次不清甚至颠倒主次。修改草案中,涉及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内容不仅比重大而且成体系,生态环境与治理是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等等考核、监督的重点。相反,已经在大气《国十条》中提出来的“质量考核”要求,却从最初的“大气法”修订草稿中“消失”了。此外,涉及到其他各部委、地方政府权责的诸多内容,如各种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等相关内容,也都呈现出博弈之后语焉不详的景象。
在8月25日于北京召开的全国环保厅局长研讨班座谈会上,陈吉宁谈到“十三五”时期环保工作思路时说,“环保工作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,生态环境与治理要着力处理好总量与质量的关系。”他说,质量是根本,总量是实现质量的重要手段。实现质量改善,既要通过总量控制解决固定污染源的问题,也要通过有效政策激励各方面共同参与加强环境治理,从而实现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。尤其是落实到考核问题上,质量是核心,是硬约束。质量考核不合格要坚决问责、限批,质量完成任务而总量没有完成的情况下,不仅不应该限批,还可以容许适当增加排放。
参与座谈会的一位环保厅长告诉南都记者:这就是一个根本性的管理思路的扭转—不再掩耳盗铃地将手段本身当作目的,不再将说不清楚的总量数字当作最重要的考核依据。虽然,最终的“大气法”文本在思路上没有做到特别清晰,但在几次修改后,已经呈现出这种方向性扭转的开端生态环境与治理。
尘埃落定的“大气法”虽然留下了一些遗憾和未竟的争议,但争议之中也包含不少期望值。王金南说:“个人认为新修订的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总体上依然存在一些瑕疵,但如果能够认真地去落实80%,全社会都能依法保护大气环境,那么蓝天白云就会常驻我们的穹顶。”